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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工新聞2026/06/04

防扣證件就服法修正草案待審議  立院法制局建議採實質判斷標準

為接軌國際人權規範,勞動部近期推動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、40、57 條修正草案,明文禁止雇主及私立就服機構(仲介)扣留求職人或移工的相關證明文件、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。若雇主違規將被撤銷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,仲介則面臨停業處分。

作者:移工新聞記者
閱讀時間 5 分鐘
防扣證件就服法修正草案待審議  立院法制局建議採實質判斷標準

【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6 月 1 日報導】為接軌國際規範禁止扣留證件,勞動部已提出《就業服務法》修正草案,並已送立院待審,立院法制局也提出評估報告供立委參考,針對是否違法留置證件,建議採能否自由取回實質判斷;並針對侵占、扣留財物等情形,明列具體案例與標準,避免個案認定發生歧異。 

行政院 4 月已通過勞動部提出的《就業服務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。修正條文第 5 條、第 40 條及第 57 條, 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、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,不得有留置求職人、員工、勞工相關證明文件,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,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。 

比如提供外語委託書 載明返還時間  

罰則部分,增訂於第 54 條、第 67 條及第 72 條,雇主違反前述規定,將不予核發招募、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, 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。 

法制局報告指出,現行實務上雇主或仲介常以代辦手續、就醫掛號或文件保管為由持有移工證件,致合法代辦與違法留置之界線模糊,亦可能形成規避法律責任之灰色地帶。 

草案雖然從現行勞工是否同意為成立要件,修正為原則上禁止,但因轉換雇主限制、資訊不對等及舉證困難等,而難以確 認。因此建議以是否妨礙本人自主保管或隨時取回證件作為判斷核心,採實質判準。 

建議將不受妨礙取回 納入修法  

法制局建議,將「以任何名義,妨礙」、 「自主保管或隨時取回」加入草案中。並建議修法後則透過相關子法、裁量基準或行政指引,將實質控制判準具體化,包括限制必須是法令明定或依法必要辦理的行政程序才能協助保管,且經過本人明示同意(其可理解語言委託書),書面委託要載明代辦事項、文件種類、保管期間、返還期限以及隨時無條件取回的權利。 

並規定手續辦完就應立即返還,不得以防止遺失、方便下次代辦或其他概括理由繼續持有;此外,合法受委託代辦以及已 經依期限返還的舉證責任,應規定由雇主或仲介承擔。 

為避免規定流於形式,法制局也建議移工入境時明確告知其自主保管權,將證件持有情形納入訪視及查核項目。勞動部可運用 APP、簡訊或其他數位管道,建立移工直接回報證件持有狀況的確認機制。 

財物、保證金範圍 建議以子法明確化 

針對草案從現行偏重「扣留財物」,修正為同時處理「侵占所持有」、「扣留財 物」及「收取保證金」等不同態樣,擴大 防範剝削,雖有制度上必要性,但其構成要件和執法認定標準存在模糊空間。 如「財物」範圍是否擴及存摺、金融卡、 印章、手機及鑰匙等足以影響勞工生活自主的物品;而「保證金」是否包括押金、 違約保證、代管款、預扣薪資或其他名目 金錢,實務上亦可能發生爭議。若雇主或仲介主張「自願交付」、 「代為保管」、 「預支扣回」或「雙方約定」,在缺乏更具體認定標準的情況下,執法恐生舉證困難或裁罰標準不一。 

因此法制局建議以函釋、裁量基準或子法加以具體化,列舉常見樣態供執法參考;並且針對「侵占」、「扣留」與合法 代管、合法預支扣回等情形,建立明確的區分標準,降低個案認定落差;也說明清楚是否「保證金」是否擴及其他名目,避 免規避。 

另外規範返還程序、保護機制 

法制局也指出,此次修法的核心目的是 為了確保身分證件及財物的自主權,但制度上僅有禁止規範和事後的處罰,草案未明文規定返還程序、防範勞工因請求返回遭到不利對待等,受聘僱的外國人恐因語言資訊落差,未能清楚理解其權益。 因此法制局建議,勞動部於相關子法、 行政規則或作業指引中,明定勞工請求返還證件、財物之程序,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限期返還,提供勞工保護機制;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語言資訊,結合勞檢與訪視機制,將修法目標加以落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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